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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

时间:2009-12-18 15: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中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和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因此也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转变。        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是市规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在中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和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因此也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转变。如上海在率先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模式后,一度成为其它大城市学习的榜样,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上海模式在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有许多值得反省的地方。至此,规划界对规划管理权限的下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目前,规划界对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城市规划管理权应集中在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为 “一放就乱”;而另一种则认为为了鼓励区县的积极性,应将城市规划管理权分散到区县级规划分局,因为“一收就死”。孰是孰非,很难简单界定。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城市规划管理集权与分权模式上的实践也表明了集权和分权各有其优缺点。集权有利于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但难以调动各区积极性;反之,分权虽有利于各方工作热情的提高,却不利于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各区为追求自身利益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等一系列新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在较为宏观的区域层次上的城市规划管理权限,使城市规划对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协 调显得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 下,如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就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我们需研究的并不是简单的集权或者分权,而是哪些权力宜于集中,哪些权力宜于分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集权的成分应多一点,何时又需要较多的分权。
  一、 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回顾
  1、 解放以后至1980年代中期 (集中统一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了城市建设管理机构,以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此后,中国的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了统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文革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受到严重干扰,规划管理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文革结束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恢复建立,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基本上沿用了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模式。
  2、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局部下放阶段)
  1980年代中至1993年,很多城市采取了由局部试点到逐步放权的措施,主动赋予了区一级比较大的规划管理权力,调动了地区的积极性,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如在“开放浦东”的战略实施后,为了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政府率先赋予区、县政府部分计划、财政自主 权,以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 包括规划管理权限在内的建设管理权限也逐步下放。
  3、1990年代初期以后(普遍分散阶段)
  1993年至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展开的机构改革,特别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铺开,市、区两级规划管理的行政权也随之分开.区级享受了空前的规划管理权。以上海为代表的一批大城市已先后建立起“两级政府,两(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系,并以法规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
  二、 我国大城市现行规划管理体制的几种模式
  从规划管理权限的角度来划分,我国大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 北京模式
  北京采用高度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原首都城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规划研究、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委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集中在市规委管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局无规划审批权,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2、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的特点为规划管理权高度分散。1980年代末期,配合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上海市政府向区、县政府下放计划、财政自主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权也随之下放。权限下放后,除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须由市规划局批准外,大多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即“一书二证”)由区、县部门批准。同时, 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全市性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仍集中在市规划局管理。区县规划分局人事任免由区县政府决定,市规划局对其无人事干预权;对区县政府批准的“一书 二证”也不具体干预,只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程序行使否决。
  3 、深圳模式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采用分级垂直管理模式。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分为市局(规划处、城市设计处)——分局(规划科)——国土所(规划建管室),共有5个规划国土分局和 38个国土所。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三级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不发生太大的冲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
  4、广州模式
  广州市采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虽类似于上海模式,但规划管理权的分散程度却远不及上海。1998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 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级 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辖区内的 区属单位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 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和一般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此外,区分局可审批辖区内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及重点地段外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分局审批的规划、用地、报建和查处违法建设案必须在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市规划局有权随时否决,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上述四种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划管理模式实践的结果,北京由于绝大多数的管理业务集中在市规委,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使规划管理已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上海各区的城市建设在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因规划管理权力过度分散所带来的种种弊病也日益显露出来;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式;广州的规划管理权虽较多地 集中在市级管理机构,但由于区规划局主要是对区政府而非市归划局负责,因此在城市规划执行和实施的推进上也存在一系列矛盾。当然,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并不仅仅由于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缺陷,而更多地受到来自于系统以外的压力,这非本文研究的范围,故不展开讨论。
  三、规划管理权限划分不当而产生的问题
   1、规划管理权过度集中带来的问题
  (1) 降低城市规划决策质量和城市管理效率
  如城市规划管理权过分集中于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各区、街道发生的问题需经过层层请求汇报后再作决策,则不仅影响决策的正确性,而且影响决策的及时性。往往由于多环节的传递需要延误一定的时间,从而可能导致决策迟缓,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如大量的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就是典型的说明。市局因管理人员有限而管不过来,区局和街道又因缺乏管理权限和责任而难以管理。此外,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极为复杂,很难想象,管理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权限过度集中的结果,无疑会使市级规划管理部门限于日常事务而失去宏观管理的能力,又因疲于应付,顾此失彼,而难逃官僚主义之虞。
  (2) 降低区级、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
  城市规划管理权的过度集中,将降低区级、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使他们只是被动地、机械地执行上级部门的命令,长此以往,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将会逐渐磨灭,造成城市管理效率下降,这对城市建设的推进极为不利。
  (3)不利于推进城市规划管理民主化
  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和公正。它要求管理公开化、民主化,而过度集权必然导致封闭型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由于透明度低,极易受到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的影响并滋生腐败等现象,不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方向。
  2、 规划管理权过度分散带来的问题
  (1) 重局部,轻整体,城市整体调控能力下降。
  受局部利益的驱动,一些区不能有效地树立全市规划“一张图”的全局观念,缺乏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往往不能妥善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使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难以落实到地区规划的控制要素上,地区规划的控制要素,在具体操作中,又屡有突破。这种情况下如果市级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对其建设采取有效的控制,将会导致城市建设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使城市建设出现混乱无序的局面。如土地批租,如果各区规划局都有权力颁发“两证一书”,将使市政府难以控制年度土地批租总量。
  (2) 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一些城市的区、县政府拥有财政自主权,同时也具有了投资的主动权。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为繁荣本区(县)的经济,往往不顾自身在城市中的定位,争项目、争中心,引起建设规模的不合理攀比,造成摊子过大、布局过散、项目趋同,浪费土地资源,难以发挥集约效应。如广州市某区在城市中的定位为具有旧城风貌的风景旅游区,但为了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却盲目模仿其它新区,建设科技工业园,由于发展基础薄弱,不但难以形成规模,而且污染了环境,削弱了自身的吸引力。再如根据上海产业结构转变的战略要求,上海全市工业用地应保持在300—500km2的水平,但区、县、乡镇三级工业用地规划总量已达700多km2,这样势必会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环境污染等问题。
  (3) 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造成城市环境质量的下降。
  由于土地开发是各区集聚财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地区开发中,往往容易出现追求高容量开发的倾向。不仅使总体发展战略中降低中心容量及人口密度、疏解市中心功能的目标难以落实,还造成部分地区城市综合环境质量下降,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4)区与区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
  由于目前缺乏区与区之间相互协调的机制,使各区的经济活动和城市建设难以发挥合力,产生最大效益。在区与区分界线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在边界部分的项目安排、土地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安排等都发生一定程度的不协调。  四、新时代对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要求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充满变革的时代。改革开放近20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的数量和规模均有较大的增长。根据世界入居中心的预言,21世纪初世界将有5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而我国的城市化水平预测也表明,202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0%,我国将基本完成向现代化的、开放的工业和城市社会的转型。
  在城市时代即将来临之际,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相应地,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也面临着新的变化:
  1、城市之间的合作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国家与国家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与竞争。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处于世界城市体系中较低等级的我国必须加强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的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
  但不容乐观的是,目前在我国,各个城市之间的竞争与对立代替了合作。行政壁垒林立,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造成城市产业结构的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明显恶化,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使得各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绝少来往并缺少统一协调。有些城市在地域上已基本连成一片(如珠江三角洲的广州、南海、佛山),而规划管理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仍是各自为政,对城市之间的协作无能为力。
  为更好地迎接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现阶段必须加强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分工和协作,打破行政壁垒,实现资源、资金、技术等在区域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相应地,有必要建立跨城市、跨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协调机构,对区域基础设施的布局、生态环境的保护等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兴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使得公众根本不可能参与城市规划。自1984年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使政府将生产管理权下放给了企业。而迄今为止所说的权力下放,也仅在政府内部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社区、公众还远没有享受到城市规划的管理权力。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而政府在住宅建设、公用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上的投资却远远满足不了人们对城市社会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将部分城市建设权和规划管理权下放给社区和公众,建立他们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体制和途径,对促进城市社会、环境等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城市时代对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提出的新的要求。
  五、 深化城市规划管理权限改革,建构科学的规划管理体制
  1、确定规划管理权限划分的依据。
  (1) 城市规模大小
  城市规模大小是决定是否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所特有的统一性,在城市规模不大、市规划局有足够的人力进行规划管理时,将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市级规划管理部门是适宜的;但对于人口、用地规模较大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区的人口用地规模已达到大城市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应将部分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区(街道)城市规划管理机构。
  (2)规划管理对象的属性
  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具有宏观和微观双重属性,它面向的既有宏观层面的城市整体,也有微观层面的具体规划项目或某一项建设工程。宏观层面的规划管理无疑应由市级规划管理部门乃至城市政府来执行,但这并不等于微观层面的规划管理就要由区规划分局或区政府来进行,因为城市规划所审核的每一项规划或者每一个建设都会或多或少地对城市的布局、结构等产生影响。因此,根据这种影响程度来划分市、区的规划管理权限,应属较科学的作法,但由于单项规划或建设工程对城市造成的影响较难界定,目前一些城市根据地段的重要程度来划分规划管理权限。市规划局管理重点地段,非重点地段则由区规划局管理,但这种划分方法目前存在不少问题。如对土地供应的管理,就决不能将非重点地段的土地供应权下放给区规划局,否则将会造成全市土地供应的失控、无序局面。因此,笔者建议,根据不同种类规划管理权限的特点,可采取不同措施,如土地供应管理权、规划编制的审批权等在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今天绝对不能下放,而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限额面积之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权可适当下放等。
  (3)规划管理的依据
  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各层次城市规划是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较完善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体系,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规划编制落后于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不紧密;操作性差,不能适应规划管理的要求;规划成果法律地位不高,在实施中经常被随意改动等。因此,现阶段亟需对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体系进行改革:一是对现行规划编制内容的改革。总体规划阶段要加强对城市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战略的研究,详细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综合地分析地区社会、经济等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量化指标。二是要建立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规划控制体系。对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用地等进行刚性的严格控制,而对商业、房地产业等具有明显市场特征的行为进行弹性的引导与控制。三是要加强规划成果的法制化。城市规划管理是从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因此会常常同区县的地方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它不但要承受来自于规划管理对象的压力,会受到区县政府的影响。要保证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变形,抵制住各方面因素的冲击,就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文件,保证规划成果的法律地位。目前应尽快建立分级准确、严密的法规性的城市规划文本体系。深圳法定图则的实践是对规划成果法制化的有益探索。
  (4) 规划管理权限下放的时机
  城市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的规划管理形式也是不相同的。在规划管理起步时期,宜采取规划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在已具备了一定的规划管理经验,但规划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区规划局的人才储备相对不足的阶段,可将部分管理权下放,但不宜采用高度分散的模式。到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相当完善且公众的规划法制意识普遍加强的阶段,则不仅仅涉及到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区规划分局的问题,社区、公众将更多地参与到规划管理中来,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已建立起相当完善的社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
  2、强化跨城市、跨区域的规划管理权限。
  为加强城市与城市之间在区域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问题上的合作,有必要进一步扩展现有城市规划管理宏观调控的职能。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可从以下几种管理方式中进行选择:一是在各行政区划政府的上一级建立更大的规划委员会或政府机构来统一管理城市和区域内的各种规划与开发事宜;二是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进行横向合作,建立跨地区的专门委员会以协调和处理区域内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控制等规划和建设问题;三是建立跨行业或跨系统的规划委员会来综合处理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诸多的复杂问题;四是在规划立法中,应有相应的条款规定国土与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在哪些层次、方面必须发生交叉、衔接与协调,以保证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能在规划编制与管理中得到有效的体现。
  3、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规范规划管理权。
  这里所指的法规应包括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相应的责、权、利及监督体制的建立等。其次要补充涉及全局利益的有关规定,减弱各区重近期利益和局部利益的效应,加强市级机构对区与区交界处项目的审批,规划协调的规定等。最后,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管理,以此来限定各级部门、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限,既使是由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准,也应保持高度透明,以便于公众监督。
  4、进一步理顺市、区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
  应按照“职权和事权相统一,责任和权力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区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市级规划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的主要职责,在明确职能定位的前提下,市级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下放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事项,并将相关的人、财、物一并给区。此外,要坚持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为城市管理的基础,以社区为支撑点来组织城市管理运作。街道作为一级准政府,必须赋予一定的监督管理权,使之可以行使属地管理的权力。同时,区级规划管理部门要下放管理人员、管理经费和管理设备。
  5、加强区(街道)规划管理机构的人才配备。
  规划管理权力的下放给区级机构规划管理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各区规划管理机构很难在短时期内依靠自己建立起一支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积累实践经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管理队伍,难以适应量大面广的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因此,目前必须尽快充实区(包括街道)规划管理机构的技术力量并加强培训,使之尽快熟悉规划管理业务。此外,改变目前我国多数大城市中存在的区级规划管理机构负责人仅由区政府任命的作法,而应借鉴深圳经验,由市规划局与区政府双重任命。
  6、 建立社区、公众及其它政府部门参与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
  随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演进,大城市规划管理权力的下放将不可避免。为了使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带来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就必须建立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现阶段较为有效的作法是建健全人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等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制度。他们可定期听取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汇报,及时督促规划管理部门查处和整改存在问题,保证规划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另外应特别强调的是,应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机制。通过公众舆论来监督各级规划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管理权限的下放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可能性,行政主管部门与公众的接触面增大,能广泛吸取尽量多调动公众信息,同时也可更快捷地对公众信息作出反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总之,权力下放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制约机制。
  结语
  从国际大趋势来看,分权和精简(decentralization and down—sizing)已逐渐成为一股潮流。在中国,对管理权力下放日益增长的要求,也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更为广泛的进程的一部分,按照施蒂格勒和奥茨的分权定理,使服务适合于地方的愿望能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提高效率和激励地方经济发展,但权力下放的成本和收益 因不同环境而异。就现阶段而言,由于规划管理权力下放的配套法规政策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区(街道)规划管理机构也缺乏足够的人才储备,其结果不仅不能保证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反而可能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下降。比较我国大城市现行规划管理模式的经验与教训,深圳分级垂直管理体制的实践为我们树立了较好的榜样,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但我们对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决不能仅仅停留于此,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城市之间合作的加强及社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协调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区域之间的规划管理并理顺各级规划管理机构与社区、公众的关系,建立适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划管理体制,是每位规划师尤其是规划管理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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