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常务会日前通过的《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 《办法》规定,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美观和谐 ”的原则 。当电力供应出现紧缺的情况下,城市照明应遵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及规定,以优先考虑功能照明、适当减少景观照明为原则,确保居民生活用电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应达到道路照明主干道灯亮率达97%和次干道、支路灯亮率达95%等相关要求 。 《办法》严禁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严禁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悬挂广告牌、设置宣传品,严禁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架设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或接用电源 。公用或公益设施确需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设置人应向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原设计线路的负荷能力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双方办理用电手续和签订协议后方可用电,设置人对外接用电安全负全责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做好用电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及安全要求的,督促设置人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接入城市照明电源 。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闫友明)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