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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立法保障

时间:2009-12-17 15:2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陈寿宇访谈
7月20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向媒体通报了我市即将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并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部法规从多方面对尊重和维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作出了法律性的规范。可以说,我市在全国率先将生态立法提上了地方立法的议事日程,而《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也将成为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那么,《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立法背景是怎样的?它的出台将体现怎样的价值?这部法规将着重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呢?日前,记者与这部法规的起草者之一,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陈寿宇进行了面对面访谈。
记者:生态立法缺位是一个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陈寿宇:我市生态立法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环境立省”战略的重大部署,中共贵阳市委八届四次全会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了《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
其次,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其核心是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是经济发展模式的重新选择,即以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全新发展模式逐步取代传统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可见,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是实践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形式,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则是构建生态文明城市的前提与结果。
因此加强地方立法,健全法规保障机制,既是市委决定明确的目标任务,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记者:当前,我国关于生态维护的专业性法规有不少,如《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对保护生态环境都有具体的规定。那么,《条例》更偏重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陈寿宇: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观念转变、产业转换、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等多个方面,决定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必须注意突出重点,防止面面俱到。因此,《征求意见稿》紧紧围绕“促进”和“保障”做文章,抓住影响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些重要方面,虚实结合地进行了规范,特别注意了对现有法律规范存在共性问题的解决。
一是坚持权、责统一,重视政府行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体现公共权力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权力和责任,更加注重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的“纠错”,更加注重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切实提高决策执行力。
二是强调规划、环境及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征求意见稿》抓住规划“龙头”,守住污染“源头”,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产业的发展进行了明确约束和积极规范。
三是强调对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的规范要求。这样,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就变得更加契合我市资源环境实际、建设发展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我们本着更好地实施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和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有分寸地对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方面作了明确。
此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要、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由政府来统一领导实施,实行政府推动、全社会参与。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赋予了政府推动产业发展,进行污染管理、生态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相关权力。同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原则,《征求意见稿》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效行使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权力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使阻碍、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直接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一些突出行为受到制止、处罚,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
记者:当前我国的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位,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征求意见稿》是否考虑了这方面的问题?
陈寿宇:在《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了这个问题。生态补偿,一直以来都被普遍关注,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尽管我市在一些政府文件中对生态补偿有相应的规定,但是都没有形成法律法规条文,操作起来有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加上考虑到目前我市在生态补偿方面已经具备充分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因此在起草《征求意见稿》时,将生态补偿纳入其中。
《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九条就是专门针对生态补偿的。
记者:《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出台将体现怎样的价值?
陈寿宇:这套法规出台后,其体现的价值将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法定化。
一是用法规规范赋予生态文明建设应有的法律效力,把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各项活动纳入法治轨道,确定了我市对发展目标的正确选择,防止发展目标的人弃政废和随意变更。
二是对生态文明的定义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明确了相应的责任约束,以及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重要主张和人民意志上升为法规规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为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综合性的法规依据,为关系我市发展的长远之策和根本大计提供保障。
再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将使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选择能够用法规形式进一步固定下来,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
作者:鲜晓荻
来源: 贵阳日报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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