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消息:9月15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我省拟出台《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为进一步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省政府法制办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
百姓有权对规划提意见建议
城乡规划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百姓也希望政府在制订规划时能听听自己的声音。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规划查询,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征求意见稿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消防通道以及学校、医院、福利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商品房更改规划不予竣工验收
一些房产开发商为了私利,往往更改此前经过批准的规划方案,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同时,建筑物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无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建要受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先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建设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直至恢复原状为止。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2%至4%的罚款。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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