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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时间:2009-12-18 11:1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淄博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城市,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104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淄政办发[2007]84号)
   《淄博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淄博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淄博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次规划范围为淄博市中心城区和桓台、沂源、高青三县的县城,规划重点为中心城区。
 第五条 规划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六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七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书。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九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2007年底全市实有住宅建筑面积6338.81万平方米,其中私有住宅5704.93万平方米,私有化率90%;成套住宅6061.49万平方米,713116套,套均面积85平方米;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4.54平方米,居住水平较高。
 2007年淄博市的商品住宅施工面积1182.96万㎡,新开工面积380.79万㎡,竣工面积343.51万㎡,全市实际销售住宅面积274.18万㎡,预售住宅254.05万㎡。
 第十条 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全市住房需求为3000.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102.0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897.96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全市住房建设31.74万套,建筑面积为3000.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15314套,建筑面积102.0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2580套,建筑面积12.9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12734套,建筑面积89.1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30.21万套,建设面积2897.96万平方米)。
    规划2008年对全市9000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到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扩大到12000户。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规划期内,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空间布局
 (1)张店城区
    新建居住区以向西、北发展为主。规划对淄博高新区、建成区内房镇、马尚的村庄进行合村并点改造;新城片区建设西八路以西的居住区;对城区东部洪沟村、乔庄村进行改造。
 (2)淄川城区
    新建居住区以向西、北发展为主。对经济开发区内的村庄合村并点;对东部城区的城中村进行改造。
 (3)博山城区
    新建居住区以向北发展为主。对北部开发区内的村庄合村并点;搬迁中部综合服务区内的二三类工业企业,改造为居住区;改造域城镇、山头镇内的城中村。
 (4)临淄城区
    新建居住区以向东发展为主。对辛店片区内的城中村进行改造。
 (5)周村城区
    新建居住区以向北、向东发展为主。对城区内的前进村、长行村、和平村、爱国村、新建村、桃源村、新民村、二十里铺村、西马村等城中村进行改造;搬迁城区内的淄博三金集团、淄博制丝厂等企业,建设居住区。
 (6)桓台县城
    新建居住区以向西发展为主。改造郭家村、楼子村、东周家村、赵家村、北辛庄、任庄、张桥村等城中村。
 (7)高青县城
    新建居住区主要位于滨河公园北部。改造官庄等城中村。
 (8)沂源县城
    新建居住区向东、北发展为主。县城重点改造南麻一村、南麻二村、南麻三村、吴家官庄、西河北村、东河北村、东北麻村、西北麻村等城中村。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1)2008年,全市住房建设6.66万套,建筑面积为630.0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3476套,建筑面积23.42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6.31万套,建设面积606.58万平方米)。
  (2)2009年,全市住房建设6.56万套,建筑面积为620.0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975套,建筑面积19.73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6.26万套,建设面积600.27万平方米)。
 (3)2010年,全市住房建设6.36万套,建筑面积为600.0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975套,建筑面积19.73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6.06万套,建设面积580.27万平方米)。
 (4)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6.15万套,建筑面积为580.0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945套,建筑面积19.5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5.86万套,建设面积560.42万平方米)。
 (5)2012年,全市住房建设6.02万套,建筑面积为570.0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945套,建筑面积19.5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5.73万套,建设面积550.42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分区指引
 (1)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建设25.33万套,总建筑面积2392.89 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3000套,建筑面积87.0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4.03万套,建筑面积2305.85万平方米)。
    中心城区中,张店城区住房建设8.93万套,总建筑面积840.5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6517套,建筑面积44.3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8.27万套,建筑面积796.23万平方米)。
    临淄城区住房建设5.00万套,总建筑面积474.76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157套,建筑面积7.5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4.89万套,建筑面积467.26万平方米)。
    淄川城区住房建设5.97万套,总建筑面积565.01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2523套,建筑面积16.9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5.72万套,建筑面积548.07万平方米)。
    博山城区住房建设2.48万套,总建筑面积233.38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360套,建筑面积8.8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34万套,建筑面积224.58万平方米)。
    周村城区住房建设2.96万套,总建筑面积279.21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443套,建筑面积9.5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82万套,建筑面积269.71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桓台县城建设2.18万套,总建筑面积207.06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751套,建筑面积4.9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10万套,建筑面积202.16万平方米)。
   3)规划期内,高青县城建设1.87万套,总建筑面积176.18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751套,建筑面积4.9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1.79万套,建筑面积171.28万平方米)。
   4)规划期内,沂源县城建设2.35万套,总建筑面积223.87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811套,建筑面积5.2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2.27万套,建筑面积218.67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淄博市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为2474.16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为 100.29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为2373.87公顷。在供应的居住用地中增量土地为1045.87公顷,存量土地为1428.29公顷。
    规划期内,新增住房总用地中用于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共1731.90公顷,占总用地的70%。新增住房总用地中增量土地占42.3%,存量土地占57.7%。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1)2008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506.66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23.63公顷,商品住房用地483.03公顷)。
 (2)2009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504.90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9.24公顷,商品住房用地485.66公顷)。
   3)2010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504.00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9.24公顷,商品住房用地484.76公顷)。
   4)2011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484.60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9.09公顷,商品住房用地465.51公顷)。
   5)2012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474.00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9.09公顷,商品住房用地454.91公顷)。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用地供应为1920.56公顷(张店城区为594.53公顷,淄川城区为455.42公顷,博山城区为231.39公顷,临淄城区为397.16公顷,周村城区为242.06公顷);桓台县城为182.25公顷;高青县城为160.98公顷;沂源县城为210.37公顷。
   2)政策性住房用地:中心城区为85.29公顷(张店城区为41.52公顷,淄川城区为16.59公顷,博山城区为10.18公顷,临淄城区为7.50公顷,周村城区为9.50公顷);桓台县城为4.90公顷;高青县城为4.90公顷;沂源县城为5.20公顷。
   3)商品住房用地:中心城区为1835.27公顷(张店城区为553.01公顷,淄川城区为438.83公顷,临淄城区为389.66公顷,博山城区为221.21公顷,周村城区为232.56公顷);桓台县城为177.35公顷;高青县城为156.08公顷;沂源县城为205.17公顷。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合理调控开发规模。规划期内,保障一定的住房供给量,使住房投资增长率与住房消费增长率相适应,力求平衡供求关系。
   2)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
   3)停止别墅类住房开发项目土地供应,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速城市化进程,推动住房建设发展。
    稳步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放宽对外来人口入户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廉租住房建设。促进各类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加强廉租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的保障作用。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住房。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和危旧住房改造。
   1)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对全市危旧住房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旧村)和危旧住房较多的旧居住社区的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2)规划期内,为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全市住房供应,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住房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住房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切实加强住房贷款监管,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对信誉度高、偿贷能力强的住房开发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住房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整顿和规范住房市场秩序。
   1)加强住房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乃至没收;加大整治住房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住房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2)推动房地产企业的整合。政府应该积极推动这一进程的实现,使房地产业的参与者能够实现从规模扩张型发展到重视品牌、品质的集约型的发展转变。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住房在促进增量发展的同时,要盘活存量房,要大力推动住房二级市场的繁荣,形成“梯级消费结构”,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2)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住房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住房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住房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对市场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
   第三十一条 加强住房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住房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研究。
   1)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法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发展体系。
   2)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研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评估,认清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健康程度,及时了解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加强政府对风险的处理能力,确保市场总体稳定。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三十七条 加快推进实施住宅建筑节能。推进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住宅产业现代化推进制度和激励机制,对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和消费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通过示范小区载体推进住宅节能和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整体品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由淄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划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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