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δ来10年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来源、标准及管理使用等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水利建设基金有5个主要来源: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凡是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λ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20%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据了解,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和自治区新增“4个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项目。 《实施细则》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将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ÿ年,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如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ÿ年年终的节余资金将转入下年度安排使用。同时,《实施细则》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任何部门和单λ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编辑:刘堃茹)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