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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丽容颜邀您共绘

时间:2012-05-24 17:57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黎静

  为了扩大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今后,甚至连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调整都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5月21日,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了解到,《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审议
  据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于1998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改。
  “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2011年,《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办法》需要依据上位法的规定予以修改。”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道,“同时,随着合肥大发展、大建设的深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在大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度化、法制化。”
  此外,合肥行政区划的调整后,城乡规划工作需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统筹大合肥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需要修改完善。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2012年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并将于6月份审议。
  扩大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度
  为了扩大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在上位法已经要求公开或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案》还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和规划条件的修改都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扩大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根据《草案》显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等等。
  因此,也就是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的调整以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修改,都应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鼓励农村集体集中建房
  “目前,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要求我们在新农村建设推进过程中必须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草案》也对它们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草案》明确规定,鼓励集体集中建房;在村民个人自建住房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村民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集中建房的,不得单独申请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照规划要求单独申请建房。
  同时,《草案》对乡村违法建设“亮剑”,指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临时建筑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草案》还加强了对临时建筑管理和规范。指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法申请,但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特别提出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法律责任。“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编辑:刘堃茹)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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