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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开始对城乡规划区域实施强制性指标管理

时间:2011-03-15 18:41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陈瑞贤 马树良

    中国规划网石家庄3月15日电(陈瑞贤 马树良)日前,涿州市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居住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管理意见》,这对提高全市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环境、创建精品工程,建设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明星城市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适应近几年高层建筑发展迅猛的新形势,该市先后出台了《涿州市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建设高层建筑相关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也出现了因高层建筑引发的群众反映较强烈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为此,该市规划委员会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适应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战略对城乡建设提出的更高标准和要求,适时出台了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意见。
   《意见》提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我市有关规定,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用地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中,高层建筑容积率不高于2.5,建筑密度不高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新开发的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指标不应小于1辆/户,自行车停车指标不应小于2辆/户。
    沿街底层商住综合楼及商业裙房需按规定指标考虑停车要求,商业规模大于3000平方米时,需独立设置停车场地。
    居住建筑日照及建筑间距要求:新开发的居住小区多层(六层级以下)居住建筑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7倍,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6倍。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用地内建设中高层、高层建筑,地界北侧现状为居住建筑时,建筑退让间距须满足已有建筑的日照标准。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日照3小时影射线不得超越地界北侧20米。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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