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消息: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为了使得广大读者能够仔细了解这部法规的立法背景与内容,本报自今日起推出法规解读。
条例立法背景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来,为本市规划和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10多年来,北京经济和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投融资体制和土地供应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颁布;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国务院批复《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存在不足。
《城乡规划条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以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对北京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条例主要内容结合北京实际,确定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条例》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统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我市全面覆盖城乡、层级合理、相互支撑的四个层次(全市域、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村庄)、两个阶段(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补充(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体系。
完善公众参与,促进科学决策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科学决策,《城乡规划条例》全面落实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并完善了公众参与在规划编制和执行中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方式。
完善实施内容,保障规划实施
(1)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为了进一步落实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2)加强公共服务,提高管理效能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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