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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市对城乡建设用地实行增减挂钩试点制度

时间:2012-02-22 11:02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陈敏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湖北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实施办法》(鄂国土资发〔2006〕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湖北枣阳市制定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制度。该制度从制定原则、工作要求、实施措施、监管措施、人员组成五方面做出以下规定;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挂钩专项规划,对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拆除复垦(即拆旧区),对农村居民点重新布局、集中还建(即还建区),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即建新区)的一项综合土地整治活动。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2、实行项目区封闭管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项目区为单位组织实施。所谓项目区,就是将拟用于建设的建新区和拟开展复垦整理的拆旧区及还建区,按照耕地总量不减少原则组成的区域。项目区设置一定要科学合理,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尽可能接近,项目区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参与整理的行政村尽量集中连片,要避让基本农田。
    3、实行整体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对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实行整体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整体审批后,建新区用地报批不需编制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4、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挂钩项目区的设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重点。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增减挂钩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充分听取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二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
    5. 试试点地区应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置换、安置补偿等工作。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旧复垦、还建安置施工建设,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点地区应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置换、安置补偿等工作。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旧复垦、还建安置施工建设,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试点制度实行后,为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试点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保障,也为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有利于节约城市用地和统筹规划,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项目实施后,能够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新区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通过增减挂钩工作,能够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湖北枣阳规划局 陈敏 中国规划网武汉2月22日电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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