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规划条件的变更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违反相关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的责任人将受到处分。
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领域广、公共政策属性强、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条例以上位法为依据,立足现实,对规划管理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
一是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要求;二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三是修改完善城乡规划特别是乡村规划的编制内容;四是针对实际工作中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等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增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条例为了体现规划的严肃性,避免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情况的发生,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维护规划的稳定性。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二是增设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条例规定,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三是严格规划条件的变更制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是强化人大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发现违法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等突出问题时,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五是明确违法修改城乡规划和变更规划条件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擅自批准更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杨傲多)中国规划网成都10月21日电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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