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将全面施行。和原来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比,这部条例有哪些不同?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瑞龙,对条例修订中的一些细节和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消除城乡二元分治 长期以来,特别是城乡二元分治体制,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规划建设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相适应之处,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是适应这一要求,将城市改为城乡。”陈瑞龙表示,《条例》把原来的《西安市城市规划条例》和《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条例》中关于规划内容融为一体。结合目前我市城乡发展实际需要,单设专章,加强了对乡村规划管理。 ●亮点二 严格规划许可制度 “先规划后建设,充分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陈瑞龙表示,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把“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写进了总则,分三章对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细化,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规划管理。 “过去,由于污水管网、电力、天然气等管线铺设各自铺设维修,好端端的城市路面时常被一次次挖开、填埋,反复开挖不但影响市容,还堵塞道路,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带来资金、资源的浪费。”《条例》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善了这一局面。 ●亮点三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是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珍贵的文化资源。” 陈瑞龙表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首先是规划上的保护,《条例》突出了这一特色。”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确定为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原则,写进了总则。 同时,为保留不同地域的乡村特有的民俗风貌,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章节中,还作出了“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亮点四 敞开公众监督渠道 “新《条例》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对城乡规划的监管,并敞开了社会公众监督渠道。” 陈瑞龙表示,为此《条例》设置“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中国规划网西安11月6日电 记者刘丽丽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