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市交通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据悉,该《规定》旨在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及已建成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枢纽站、首末站、途经站、出租汽车服务区(的士码头)、送子车乘降场、旅游车集散地、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及其相关设施。 根据《规定》,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区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应设置在人口比较集中、群众出行量较大的区域,其中公交首末站必须靠近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设置,尽量设置在小区边缘和广场附近,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公交途经站的设置应当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凹进式港湾。 根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商业区、文体中心、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开发区、市级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枢纽、轨道交通首末端、客运码头、机场、大型工业企业以及文化教育、体育会展等建设项目和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区域,应优先考虑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枢纽站的设置。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凹进式港湾公交途经站;新建的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城市主次干道有条件的区域可考虑设置公交专用道。 根据《规定》,公共交通首末站及站内公交线路数量必须随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一并确定,建筑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1处综合交通枢纽,综合交通枢纽包含公交枢纽站和出租汽车服务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公交枢纽站附近原则上配套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