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扎实迈好规划督察第一步
时间:2010-05-02 17:4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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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划网杭州5月2日电(记者 余民) 近年来,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去年在省内全面推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把握时机精心组织安排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2月专门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全国推广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之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意识到,这为搞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年6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请示成立厅稽查办公室。次年2月,厅稽查办正式设立,并全权行使城乡规划督察和建设稽查职能。专门机构的成立,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后,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有关城乡规划督察的文件与规定,从制度上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运行,并明确了督察员的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工作范围、工作措施和工作程序。
2009年9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陈加元副省长批示:“第一批派驻只有一个金华市数量太少,3年内要完成除杭州、宁波外的所有设区城市的派驻。”于是,该厅立即着手调整了派驻方案,并开展了第一批省派督察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邀请部派督察员就如何实践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目前已送两位督察员到金华、丽水两市到任。
在着手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全过程中,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始终遵循督察员选派的高素质原则,以期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按照要求,省派督察员主要在退居二线领导干部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中产生,基本条件是要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者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或者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同时,督察员还要符合政治合格、作风顽强、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要求。
着力深化迈好规划督察第一步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年将从4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省派督察员的作用。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宣传,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并结合社会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对城乡规划的全方位督察。
二是要加快规划督察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市(县)要尽快建立专职的规划督察机构,暂时不能成立专职规划督察机构的,可建立规划督察联席会议制度,并抽调人员组成专职的规划督察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全市(县)规划督察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制度,确保全省形成上下对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规划督察工作网络。
三是推行省市联动。该省将在3年内完成向设区市派驻督察员的工作将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市派督察员工作,即由设区市政府向县级政府派出督察员,督察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工作,逐步形成省市联动的规划督察机制。
四是重视理论研究。总结和借鉴全国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全国范围内规划督察典型案例的研究,认真研究分析矛盾和问题,掌握规划督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客观地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完善城乡规划等领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规划督察工作水平。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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